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5〕14号)、《关于做好2026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黑教服〔2026〕3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申报和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偿标准
申报范围及补偿标准详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范围及补偿标准》(附件5)。
二、政策细则及申报流程
政策细则详见《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件1);学生申报流程详见《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流程》(附件2)。
三、申报时间及报送材料
(一)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请按照毕业前所在学院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学院;各学院请于11月5日前将所有学生申报材料报送至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应报送至学院的材料:
(1)《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流程》(附件2)中“学生本人需报送给毕业高校的材料”按1—9顺序排好,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给毕业前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时,可参考《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附件6)。
(2)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附件4),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给毕业前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
2.学院应初步审核并报送至学校的材料:
(1)各学院依照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通知要求,对“学生本人需报送给毕业高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及时将实际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2)学院审核无误后,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中“毕业高校—院(系)审核意见”栏,经办人手写签名、填写电话,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3)学院统一至财务处收费科查询并填写“毕业高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的学费信息,加盖财务处行政公章。
(4)以上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报送学生申报材料(附件2所列1—9项,按顺序排列)纸质版一式两份;汇总后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及电子版。纸质材料报送至主楼C座217办公室,电子表格发送至2024038@hlju.edu.cn。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学院要广泛宣传我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和鼓励我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同时确保已在基层服务满3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知尽知、及时申报。
(二)认真组织申报
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开展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通知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严格审核材料
各学院要按照《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于在学费补偿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损失及严重后果的,将追回补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学费补偿资金的申请人,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向申请人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材料
各学院请于2026年11月5日前,按照上报时限和上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451-86604217。